职权目录
序号 | 职权 名称 |
职权内容 | 职权 类别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组织承办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事宜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 | 市场科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 组织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事宜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等 | 市场科 |
3 |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 组织承办辖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等 | 市场科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 组织承办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事宜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等 | 市场科 |
5 | 土地登记费 | 指导全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调处、地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等工作 | 行政征收 | 《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四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 地籍科 财务科 |
6 | 城乡建设用地项目审核 | 参与辖区项目涉及建设用地事项的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应有国务院、省政府审批。 | 耕保/用地科 |
7 | 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 | 辖区建设项目施工及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耕保/用地科 |
宛城区国土资源局岗位职权目录一览表
(行政确认类)
(行政确认类)
序号 | 职权 名称 |
职权内容 | 职权 类别 |
实施依据 | 承办科室 |
8 |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承办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权属****调处和确定权属工作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地籍科 |
9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 承办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权属****调处和确定权属工作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
地籍科 |
宛城区国土资源局岗位职权目录一览表
(行政征收类)
(行政征收类)
10 | 土地复垦费 | 负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及占补平衡项目的审查、立项、验收及指导、监督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 耕保科、 财务科 |
11 | 土地开垦费 | 负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及占补平衡项目的审查、立项、验收及指导、监督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耕保科、 财务科 |